问:我邻居家小孩黄某2005年6月6日放野火烧了一块山林和两间房子。黄某的母亲称,黄某是1991年6月7日出生,并有医院证明为证。而公诉机关出具的公安户籍则证明,黄某是1991年6月1日出生的。请问黄某应不应负刑事责任?
答:黄某应负刑事责任。
一般地,未满16岁的孩子犯刑法所禁止的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已满14岁的人,犯放火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二款和第114、115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黄某的年龄以其母证言和医院证明未满14周岁;而户籍证明黄某满14周岁(检察、侦查机关进行有关调查和笔迹、纸张鉴定,黄某出生为1991年6月1日,而医院证明中的日期是人为地补添了一短横,将“1”变成了“7”),故应负刑事责任。
杜立钧(湖北省英山县法院研究室,邮编:438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