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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对农民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日期:2009-02-20 来源: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作者:nys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7年11月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规定指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