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招工难”导致一种新的劳资纠纷形式开始出现。在广东东莞由于工资待遇不高等原因,一些企业出现“招工难”。为渡难关,有企业开始挖别人的“墙角”,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其它企业招人。通常的方式是给其它企业班组长许诺较高待遇,鼓动其带领手下农民工集体跳槽。如此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部分农民工开始通过消极怠工甚而破坏生产来逼迫老板炒掉自己,这样不仅可能得到应有工资,还可能获得一笔补偿。法律界人士指出,农民工为跳槽想方设法逼迫老板辞退自己,这种极端方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2006年4月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中国目前共有2亿左右农民工。其中,每月收入在300~500元的占近三成,500~800元的占近四成,800元以上的约占28%。农民工中,基本能按时领取薪金的不到五成。收入过低和工作条件差,自然在这种情况下,面临其它企业的高薪诱惑,多数人会产生跳槽的想法。
想跳槽是正常的。但采用极端方式不仅达不到目的,严重的甚至还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果不堪设想。应如何看待这种由招工难引发的新劳资纠纷,农民工遇到类似情况应如何合法有效地处理?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和监督处相关负责人认为,遇到劳动争议,劳动者想要解除或是变更劳动合同,完全可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在试用期内;二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同时,可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法》规定,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且必须给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若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则无经济补偿。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不愿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不愿辞退劳动者,又不愿提高待遇,就不会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从当前的劳资双方来看,作为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仍处于弱势地位,面对工资待遇低、劳动条件差等问题,他们的个体维权力量薄弱。因此,农民工应首先想到加入工会,通过工会力量来协调劳动关系,进行集体协商。在对劳动合同约定及工资待遇不满时,农民工可以找企业工会或当地工会出面,通过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协商解决。采取合理、合法而又更为有效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关专家建议,农民工在签合同的时候,若不打算长期干,可尽量把时间签短一点,这样,在工作一段时间后不仅可更好的选择工作,也可在跳槽时将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