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安徽和河南10个省、自治区的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在广东东莞共同签署了中国首个《省际农民工法律援助合作协议》。
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在保障农民工的正当权益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以广东省为例,2006年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农民工民事(行政)案件4505宗,占全省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47%;受援农民工9278人,约占全省受援总人数的23%。
《省际农民工法律援助合作协议》就建立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信息交流制度、交流学习培训制度和异地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协作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协议各方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转委托程序、费用支付、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协作达成了基本共识。该协议的签署有望打破地域和籍贯的限制,满足农民工在省际流动就业过程中获得法律援助的需要,使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省际合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