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日起,我市各类服务性企业,均须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这是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据了解,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分散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我市日前出台了《关于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从今年9月1日起,都必须为企业内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实名制原则在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如实提供所有职工名册和人员基本信息。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150人及以下的,按照“定额缴费”的方式,即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的固定费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农民工缴费不再另行计算,其费率标准按统筹地区规定的行业风险类别费率执行。
《意见》还规定,在9月1日后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职工人数确定其农民工缴费方式;在9月1日前已参保且职工人数在150人及以下的用人单位,其农民工缴费方式的选择,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社保经办机构确定,未提出申请的仍按原缴费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介绍,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一是按行业风险类别费率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按《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按“定额缴费”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因工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按照《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规定,经本人或亲属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者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统筹地区相关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