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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食品市场的准入情况

    日期:2009-12-11  来源:  字体大小:      作者:

    俄罗斯联邦2000年1月2日29号颁布《食品质量与安全法》,之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调整。该法阐明了俄罗斯联邦在保障食品品质和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对食品市场的准入也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符合俄法律法规要求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国家注册的食用产品、材料和制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

    一、确定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国家标准

    (一)根据相应国家标准确定对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包装、标识、生产过程中保证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测程序、确定符合标准文件、测试和认证方法以及技术文件、质量系统的要求;

    (二)根据相应卫生规定和标准确定食品食用价值、安全、研制、生产和流通条件的安全、提供食品零售服务和公共饮食服务安全的要求;

    (三)俄联邦标准化和认证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兽医机构根据其权限和俄联邦法律规定程序确定国家标准、卫生和兽医规定和标准;

    (四)进行食品制造和流通活动、在食品零售和公共饮食领域提供服务的公民(包括个人企业)和法人必须遵守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确定的国家标准、卫生和兽医规定和标准

    二、食品国家注册和认证制度

    (一)第一次在俄生产的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必须进行国家注册;进口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必须在其进入俄联邦境内之前进行注册。

    (二)国家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国家注册包括:

    对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制造商和供货商提供证明食品符合标准、制造和供货条件的文件以及必要时进行试验的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将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及其制造商、供货商列入国家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名录,允许其在俄联邦境内生产或进入俄联邦境内并销售;

    向申请人发放允许其在俄联邦境内生产或进入俄联邦境内并销售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国家注册证书;

    (三)由俄联邦卫生防疫监督机构同兽医监督机构及其他政府授权执法机构共同将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及其制造商、供货商列入国家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名录,允许其在俄联邦境内生产或进入俄联邦境内并流通;

    (四)禁止不同类型的食品以一个名称注册,并禁止一种食品以一个名称或几个名称多次注册。

    (五)依据俄联邦相关法律对特定种类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销售进行认证;对特定种类食品的强制认证或者达标确认根据俄联邦相关法律规定程序组织和进行。

    三、对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国家监督和检查

    (一)俄联邦卫生防疫监督机构、兽医监督机构、粮食及其加工制品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和检查机构、贸易、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利检查机构以及标准化和认证监督机构负责对食品质量和安全进行国家监督和检查。对进入俄联邦境内的食品质量和安全由专用检查设备及相应检查站进行国家监督和检查。

    (二)俄联邦政府确定对食品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机构的职权;

    (三)俄联邦国防部门、内务部门、安全部门、交通督察部门根据自己权限对食品质量和安全、在食品销售和公共饮食领域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

    四、对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的总要求

    (一)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1、用于销售的食品必须满足人体必需的物质和能量,符合对食品要求的感官和物理-化学指标,所含对当前和未来人的健康构成威胁的化学(包括放射性)、生物物质及其成分、微生物和其他生物组织应符合标准规定;2、儿童食品的食用价值应符合儿童相应年龄体质,应符合儿童健康;3、医疗食品应适用于治疗和预防饮食,并对人体健康安全。

    (二)保证新的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研制和用于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1、研制新的食用产品、材料、制品、新的制作技术工业、包装、储藏、运输和销售,个人企业和法人必须论证对这些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质量和安全、包装、标识、信息、制作和流通过程中保持质量的要求,制定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生产控制计划、测试方法、确定有效期。2、技术文件应包括新的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指标、有效期、对包装、标识的要求、产品的信息、制作和储存条件、制定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生产控制计划、测试方法、回收或销毁不合格食品的方法。新的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技术文件方案和样品须进行卫生防疫检测,使用动物原料的新的食用产品、材料、制品技术文件方案和样品须进行兽医-卫生检测。上述方案只有在得到俄联邦国家卫生防疫局或俄联邦国家兽医局证明这些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符合卫生或兽医规定和标准、对人体健康安全的认定书后方能有效。从事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生产和流通的个人企业和法人必须获得对技术文件的认定。3、新的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只有进行国家注册后方能进行生产。

    (三)保证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1、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生产符合技术文件要求并遵守卫生和兽医规定和标准,制造商须制定并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系统;2、生产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应使用符合标准文件要求的质量和安全的原材料;3、生产儿童食品和医疗食品时不得使用制造过程中使用饲料、生长激素、个别药物、杀虫剂、农药及其他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和成分的原料;4、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生物添加剂不应有害人的生命和健康,可使用国家注册的食品添加剂和生物添加剂;5、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制品应符合标准文件对这些材料和制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只允许使用通过国家注册的材料和制品;6、制造商必须坚持每批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质量和安全,并在顾客提供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同时向其提供食用产品、材料、制品质量和安全合格证,该合格证不能用于公共饮食产品;7、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制造商必须立即生产质量不合格和威胁食品,直至消除引起这些后果的起因,如起因不能消除,制造商必须终止生产,并将其撤出流通,并按照程序对其检测、回收或销毁。

    (四)保证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分装、包装和标识质量和安全。1、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分装和包装方法应保证食品在储藏、运输和销售中质量和安全;2、对食用产品、材料、制品进行分装和包装个人企业和法人应遵守标准文件对食品的分装、包装、标识及包装和标识所使用材料的要求;3、包装标签除包括俄联邦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内容的信息外,根据食品种类还应包含以下俄语信息:食用价值(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氢化合物、维他命)、用途和食用条件(儿童食品和医疗食品、生物添加剂)、制作食物的方法和条件(浓缩液和食用半成品)、储藏条件、生产和包装日期。

    (五)保证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储藏和运输的质量和安全。1、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储藏和运输应在保证其质量和安全的条件下进行;2对食用产品、材料、制品进行储藏和运输的个人企业和法人应遵守标准文件对食品的储藏和运输的要求并确保遵守商品运输文件的要求;3用于储藏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特殊设置的房间、设备应符合建筑、卫生和兽医规定和标准;4、食品运输应使用专门指定或专门装备的运输工具;5、储藏和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害食用产品、材料、制品质量的情况时,进行储藏和运输的个人和法人应通知食品所有人和收货人,这些的产品不能用于销售,需要对其进行检测,并根据结果进行回收或销毁。

    (六)保证食用产品、材料、制品销售质量和安全。公民(包括个人企业)和法人销售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必须遵守标准文件要求;2、除俄联邦贸易行政机构同国家卫生检疫部门确定名单中的个别种类食品外,未经分装和包装的食品不得零售;3、只有进行卫生兽医检测并获得俄联邦国家兽医机构向售货员发放符合兽医规定和标准证明后,才能在食品市场销售非工业生产的食品;4、销售过程中发生损害食用产品、材料、制品质量的情况时,进行销售的公民(包括个人企业)和法人应撤除该类食品,保证将其从消费者召回,将质量不合格和威胁的食用产品、材料、制品进行检测,进行回收或销毁。

    (七)对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工作人员的要求。1、从事食品制作和流通相关工作,提供食品零售和公共餐饮服务,直接同食品接触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上岗前提前并定期接收医疗检查,根据俄联邦相关法律进行疫苗接种;2、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疑似者、同传染病人接触者、传染病毒携带者及未经疫苗接种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同食品接触的工作。

    五、对输入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食品、材料和制品的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一)输入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食品、材料和制品的品质和安全性应符合标准要求。

    (二)在供货合同中应明确写明输入到俄罗斯联邦境内上食品的生产者和供货者在执行标准文件要求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首次输入到俄罗斯联邦境内上的食品、材料和制品须进行国家注册,并且应在其输入到俄罗斯联邦境内之前注册完毕。未按本法规定进行国家注册的、以及未能证明其品质和安全性符合标准要求的文件的食品、材料和制品禁止输入到俄罗斯联邦境内。

    (四)在经过俄罗斯联邦边境放行口岸和对输入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食品、材料和制品办理报关手续的口岸、实施国家卫生防疫监督、国家兽医监督及国家植物检疫的官员,按照其职权范围对这些食品、材料和制品进行检验,并检查随货单证,做出能否对这些食品、材料和制品办理输入到俄罗斯联邦手续的决定。如果上述官员对这些食品、材料和制品的安全性产生怀疑,可做出暂时中止为其办理输入到俄罗斯联邦手续的决定;如果这些食品、材料和制品被认为具有危害性,则可禁止其输入俄罗斯联邦境内并在随货单证上注明这些食品、材料和制品对人体健康具有危害性,不准销售;具有危害性的食品、材料和制品的货主应在十日内将其运出俄罗斯联邦境内;如果具有危害性的食品、材料和制品在该法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从俄罗斯联邦境内运出,则可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予以没收并送交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回收或销毁。

    六、质量不合格和危险食用产品、材料、制品退出流通

    (一)质量不合格和危险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必须退出流通领域。质量不合格和(或)危险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所有人必须自行或根据国家监督和检查机构的处理结果将其撤出流通领域。

    (二)如质量不合格和(或)危险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所有人未能自行将其撤出流通领域,这些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将根据俄联邦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查封。

    (三)退出流通领域的质量不合格和危险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必须由俄联邦监督和检查机构依据职权进行检测(卫生防疫、兽医卫生等),确定对其回收或销毁。检测期间,这些产品应由所有人临时储存并保证其无法被接触。

    (四)俄联邦监督和检查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做出对质量不合格和危险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回收或销毁的决定。所有人根据标准或技术文件,并经联邦监督和检查机构同意可选择回收或销毁的方法,并承担相关检测、回收和销毁费用。联邦监督和检查机构应对回收或销毁过程进行监督并防止产生威胁、传播疾病、导致人和动物中毒及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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