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4项税负,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将有利于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成本,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期持续发展。
该《通知》明确了以下4项减免税政策: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通知》指出,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