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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

    日期:2009-12-11  来源:  字体大小:      作者:nys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规范性要求。

      《通知》指出,各地要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分别组织开展实用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主要开展1~6个月的实用技能培训。对在岗农民工,由用人单位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进城求职愿望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主要依托技工院校开展6~12个月的专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

      《通知》要求,各地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承担各类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认定的机制,要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重点考察。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定点培训机构的相关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培训资金,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和培训期限,按照培训的课时数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开展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日常工作经费,应从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占用就业专项资金。要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切实防范资金被骗取、挪用,确保资金安全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要建立培训补贴审核公布制度,将通过审核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机构名单和资金补贴数额等按季度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监督,通过现场测评、设立举报电话、网上投票、电话访谈等方式,重点了解培训效果、培训后就业率以及培训对象满意程度。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将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调整完善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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