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初,中央财政下拨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04亿元,支持按规定项目免费为全体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此举标志着我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的全面推开。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在前期拨付的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等6个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补助资金25.3亿元基础上,此次中央财政下拨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04亿元,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迈出的新步伐。这位负责人指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指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居住地、职业、收入水平,都能平等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区域均等化。就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东中西无差距,使全国各地人民能够均等化地享受公共卫生服务。二是城乡均等化,就是城市和农村无差别。
根据部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主要实现两个转变:服务对象由城市居民转变为全体城乡居民;中央财政从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人均3元、4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转变为按人均15元的标准,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按不同的补助比例补助。此外,对目前财力状况比较困难的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按80%的比例补助,人均补助标准为12元;中部地区按60%的比例补助,人均补助标准9元;对东部福建、山东、辽宁、江苏、浙江、广东6省以及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根据财力情况分别按不同的补助比例补助。